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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落户不等于放松房地产调控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5/09   点击数:3284

近日,在就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司长陈亚军说,要把握好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义的认识,更要把握好政策内涵。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不能片面理解为是抢人大战,更不等于放松房地产调控。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

近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

陈亚军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核心任务。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有2.26亿已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65%分布在地级以上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解决好落户问题,需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联动,推动大中小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城市需要人才,但是更需要不同层次的人口,绝不能搞选择性落户。”陈亚军说,落户重点人群是在城市长期就业、工作、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举家迁徙的,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而不是片面去抢人才。

他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个定位必须坚持、不能动摇。应始终把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这个底线坚持好。城市既要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又要坚决避免投机者借机“钻空子”。要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并不是放弃对人口的因城施策。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更多通过优化积分落户政策来调控人口,既要留下愿意来城市发展、能为城市做出贡献的人口,又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无序蔓延。个别超大城市、特大城市要严格把握好人口总量控制这条线,合理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和分布,防止“大城市病”。

真正让农民得到改革红利

《意见》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处长刘春雨说,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核心是夯实土地的产权基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目前这项改革还在部分地区试点,未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的路径和时间节点,要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情况和国家统一部署来安排,在修法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刘春雨说,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重点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乡村文化根脉,还要有效防范各类政治、经济、社会等潜在风险;要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真正让农民得到改革红利;要确保待入市土地符合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不得突破现有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现违法用地行为。

刘春雨说,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主要是进一步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抓紧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要平等保护并且进一步放活承包地经营权,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改变,农民利益要得到充分保护,而且要坚持因地制宜、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式的土地规模经营。

“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要注意的是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刘春雨说。

以工商资本入乡激活广大乡村

《意见》提出,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国家发改委规划司副司长周南说,工商资本入乡发展,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重要举措,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工商资本下乡带去的不仅仅是钱,更重要的是带去了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模式以及人才,可以说“激活了一片区域、壮大了一个产业、带动了一方农民”。

周南强调,一方面,要优化乡村基层营商环境,强化政策支持、稳定政策预期,引导好、服务好、保护好工商资本下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设立必要的防火墙,守住耕地红线和生态红线,守住农民权益不受损的底线。

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等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投资适合产业化经营的农业领域,支持进入乡村生活性服务业。同时要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村集体的合作共赢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通过就业带动、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