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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步伐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03   点击数:34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从理论上来讲,建设方与施工方属市场经济下的平等主体,因此建筑业与《民法典》的关系非常密切,《民法典》的颁布将全面而深刻地影响建筑业的运行和发展。

强化建筑业绿色发展趋势

《民法典》对建筑业的最大影响是提出了绿色原则。《民法典》在总则首章中将绿色原则正式列入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该原则的重要指导地位。另外,合同的履行原则中也提出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要求。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中的选址、设计、施工、维修和拆除等各个环节要充分考虑建筑设计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场址规划的可持续性、能源的高效利用、建材资源的循环使用、室内外环境的质量保障等因素,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同时,绿色原则也会成为法院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则和裁量依据,以此敦促建筑业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行业运营规范。

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是在法律层面积极有力响应国家号召。今后,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将是大势所趋,建筑业企业应当明确这是今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推动企业加强合同管理

签订合同作为建筑工程各项事务启动的基础与开端环节,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成败。合同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研究合同内容,相互协商制定明确、合法的合同条款。对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完全颠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能够通过验收,承包方也仅能获得参照合同约定的“折价补偿”。显然,这对于承包方是十分不利的。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产生,承包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审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民法典》针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有效强化了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这也是对建设工程案件最直观的影响。此外,该条规定将司法解释中的“经竣工验收”改为“经验收”,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以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切实体现着对“公平原则”的落实。

重申发包、承包、分包相关规定

《民法典》重申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包括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这些规定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坚守的管理底线。另外,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现象多发,固然有管理体制的原因,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无法契合行业特性,导致难以实现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引导作用,也是造成此类违法现象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立法不仅应当重视对有效合同的规制,还应当重视无效合同、终止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设置。同时,《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也对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无论是认定合同无效还是解除施工合同,对建设施工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各建筑业企业务必做到慎重稳妥、依法依约。

以侵权责任规定倒逼施工质量提升

工程建设活动不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还牵扯着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都会造成严重危害。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是建筑业的善后保障。《民法典》对建筑施工存在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作出详细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民法典》在以侵权责任倒逼相关主体严格施工质量保障、提高定期检修管理水平的同时,也督促各建筑业企业尽可能熟悉《民法典》关于施工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侵权纠纷。

随着《民法典》出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将迎来大量修改,势必对建筑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建筑业企业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强化行业的社会服务意识与能力,在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